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指導思想
碩士學位論文的抽檢評議是檢查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質量的重要方式之一,其評議結果是研究生學位審核、研究生指導教師考核和學位授權點評估的重要依據。為強化研究生培養的激勵、約束機制,充分發揮導師在研究生學位論文工作中的指導、把關作用,提高學位論文水平,确保學位授予質量,促進學位授權點的建設,根據江蘇省學位委員會《關于加強研究生學位論文抽檢工作的意見》和《蘇州科技學院碩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适用範圍
本辦法适用于江蘇省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的學位論文抽檢評議結果的處理。
第二章 抽檢評議結果的反饋與處理程序
第三條 抽檢評議結果的反饋
研究生部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文件,将學位論文抽檢評議結果通知相關學院,并以适當方式向全校通報。各學院應将學位論文抽檢評議結果及時通知被抽檢人及其導師。
第四條 抽檢評議結果“不合格”學位論文的重審程序
(一)對抽檢評議結果的申辯
研究生根據學位論文抽檢評議結果,對評閱專家指出的問題作出申辯說明;導師重新審查學位論文,并對評閱專家指出的問題作出說明。
(二)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重新審查
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學位論文抽檢評議結果,重新審查學位論文及其答辯前論文評閱意見、答辯記錄與答辯決議,對答辯委員會的組成進行複審,對已授學位進行複議;審議研究生及其導師的申辯說明,對評閱專家指出的問題予以認定,并按本辦法第三章第七條的有關規定做出相應決議。
(三)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重新審批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學位論文抽檢評議結果和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決議,按本辦法第三章第七條的有關規定做出相應決議。
第五條 被撤銷學位人員重新申請學位的程序
已撤銷學位但允許在一年時間内修改或重新撰寫學位論文後再答辯一次并申請學位者,其重新申請學位的程序如下:
(一)答辯申請
申請人根據學校的統一安排,提交修改或重新撰寫的學位論文以及重新答辯的申請。
(二)答辯資格審核
論文及答辯申請先由導師審閱,提出論文評閱意見和是否同意重新答辯的意見;然後經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提出是否同意重新答辯的意見。
(三)論文評審
研究生部組織校外專家對學院答辯資格審核通過的學位論文進行雙盲複審。凡複審結果有“不合格”者,不得再次申請學位論文答辯。
(四)論文答辯
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複審結果均為“合格”及以上者,初步确定其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報研究生部審批。學院負責重新組織學位論文答辯。凡重新答辯仍未通過者,不得再次申請學位。
(五)學位審核
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重新答辯通過者進行審核,做出是否建議授予學位的決議;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對學院學位審核通過者進行審批,做出是否同意授予學位的決議。
第三章 抽檢評議結果的處理辦法
第六條 将評議結果與導師聘任、考核相聯系
(一)學位論文評議結果均為“優秀”的學位論文,視為本校優秀學位論文,在學校年終考核評優以及各級優秀教師、優秀研究生指導教師推薦評選時予以優先考慮。學位論文被二分之一以下專家評議為 “不合格”并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确認者,或學位論文被二分之一以上專家評議為“不合格”者,取消其導師當年度學校年終考核評優資格以及各級優秀教師、優秀研究生指導教師的推薦評選資格。
(二)導師所指導的學位論文中,若有一篇論文被二分之一以上專家評議為“不合格”的,或在兩年内有二篇及以上論文專家評議有“不合格”并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确認的,則解除其導師的聘任,當期導師考核結果為不合格。
解除聘任的導師的重新聘任按照《蘇州科技學院學術型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工作條例》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将評議結果與研究生學位相聯系
(一)凡學位論文被二分之一以下專家評議為“不合格”并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确認者,則應在一年時間内對學位論文進行修改。對于論文修改後經導師和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通過者,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可不撤銷其已授學位。
凡學位論文被二分之一以上(不含全部)專家評議為“不合格”者,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撤銷其已授學位但允許其在一年時間内修改或重新撰寫論文後再答辯一次并申請學位。
凡學位論文被所有專家均評議為“不合格”者,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撤銷其已授學位。
(二)凡抽檢評議意見認為學位論文有剽竊作僞者,經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查實,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撤銷其已授學位。
第四章 重新申請學位的相關費用
第八條 凡符合本辦法第三章第七條允許重新申請學位者,其論文重新評閱和答辯的相關費用由申請人自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由校研究生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