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我校研究生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建設,杜絕違反學術規範行為,提高研究生學位論文質量,樹立良好學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教育部關于嚴肅處理高等學校學術不端行為的通知》(教社科[2009] 3号)、《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在學位授予工作中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建設的意見》(學位[2010] 9号)和《江蘇省學位委員會、江蘇省教育廳關于印發< 江蘇省研究生基本學術規範>的通知》(蘇教研[2012] 1号),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采取自律與他律相結合的原則防止違反學術規範行為的發生。研究生要有學術自律意識,嚴謹誠實地進行科學研究,要按照培養方案的要求,保證充足的時間進行學位論文寫作;各培養單位要加強研究生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教育,提高研究生自律意識;研究生指導教師要加強研究生學術規範的具體指導,加強研究生學位論文審查,培養研究生良好的學術品質,避免違反學術規範行為的發生,共同維護我校研究生教育的聲譽。
第三條 研究生指導教師在學生學位論文工作中,對學術規範性給予指導;在學生申請論文答辯和申請學位前,對學位論文的學術規範性給予審查,防止違反學術規範行為的發生。
第四條 學校采用“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系統”等對申請答辯的研究生學位論文進行“全文文字複制比”檢測,檢測内容為除緻謝、參考文獻之外的論文主體部分,學校以檢測報告中“全文文字複制比”值為主要依據對檢測結果進行處理,對引用本人已發表論文的内容,不計入複制比。研究生須根據學校的統一安排提交論文,其中,在論文評閱前受檢測論文的電子稿與論文評閱的紙質稿必須一緻,如不一緻的,取消本次論文答辯資格;在答辯後、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學位授予前進行學位論文的抽查檢測,受檢測論文的電子稿與論文歸檔紙質稿必須一緻,如不一緻的,學位評定委員會不審議其本次學位申請。
第五條 研究生學位論文在“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系統”檢測結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違反學術規範行為:
(一)引用、轉述他人研究成果不注明出處;
(二)抄襲、剽竊、侵吞和篡改他人學術成果;
(三)“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系統”檢測結果中“全文文字複制比”值超過25%;
(四)其他違背學術界公認的學術規範行為或規定的學術機構認定的不規範學術行為。
第六條 導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系統”檢測結果,依照各自的權限和學位申請審核各環節的要求,對學生違反學術規範行為予以認定和處理。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可根據學科特點,在本辦法的基礎上提出更高、更嚴格的要求,并須向本學科研究生指導教師和研究生公示,報研究生部備案後執行。
第七條 學位論文評閱前進行“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系統”檢測的結果認定與處理。
(一)檢測結果的認定:
(1) “全文文字複制比”值在25%以下:由研究生指導教師結合文字複制比等相關情況,負責學術規範的審查和認定,根據認定結果,導師可作出論文直接送審評閱或修改後重新檢測、取消本次答辯資格的處理意見。
(2) “全文文字複制比” 值在25%~40%之間:指導教師結合核心章節文字複制比等情況負責對學位論文中存在問題的性質進行初步認定,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負責或組織相關專家對學位論文中存在的違反學術規範行為進行認定,根據認定結果作出修改後重新檢測或取消本次答辯資格的處理意見。
(3)“全文文字複制比”值在40%以上者,取消本次答辯資格。
(二)檢測結果的處理:
(1)直接送審評閱。按照學校和培養單位的安排,進行論文送審評閱。
(2)修改後重新檢測。研究生應在導師指導下對學位論文進行不少于2周的修改,經導師嚴格審閱同意後,對學位論文重新進行一次“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系統”的檢測;若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本次論文答辯資格。若符合要求的,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執行,如因“修改後重新檢測”而導緻不能按期畢業和學位授予的,後果由研究生本人承擔。
(3)取消本次答辯資格。研究生須在導師指導下對論文進行全面修改或重新撰寫論文,6個月後重新申請論文答辯。如重新申請答辯的學位論文經認定仍存在違反學術規範行為的,不再受理該生的論文答辯申請。
第八條 學位論文在答辯後、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學位授予前,研究生部進行“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系統” 的抽查檢測,如“全文文字複制比”值超過25%的,中止本次學位申請、答辯無效。當事人可按照本文第七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處理規定執行。
第九條 對學位論文違反學術規範行為的當事人,根據《江蘇省研究生基本學術規範》(蘇教研[2012] 1号)、《蘇州科技學院研究生學術道德規範(試行)》(蘇科研[2010] 1号)等有關規定作出相應的處理。
第十條 研究生指導教師對研究生的學位論文負有指導責任,研究生學位論文如因指導教師失察而出現違反學術規範行為的,根據《蘇州科技學院學術型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條例》(蘇科[2011] 119号)等有關規定作出相應的處理。
第十一條 “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系統”檢測結果的認定與處理決定由所在學院及時送達當事人。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部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