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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科技學院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工作條例

作者:時間:2015-04-26點擊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适應我校研究生教育發展的需要,建設一支高素質的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以下簡稱碩士生導師)隊伍,充分發揮導師在研究生培養工作中的主導作用,不斷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和江蘇省教育廳的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我校按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議通過的具有碩士學位授予權的學科設立相應的碩士生導師崗位。碩士生導師分為學術學位碩士生導師和專業學位碩士生導師兩類,其中專業學位碩士生導師包括校内碩士生導師和校外碩士生導師兩種。

第三條 本條例适用于學術學位碩士生導師和專業學位校内碩士生導師;碩士生導師通過遴選産生,學校對導師定期進行履職情況考核和招生條件審核。專業學位校外碩士生導師的管理辦法另文規定。

第二章 基本任職條件

第四條 碩士生導師申請人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熱愛研究生教育事業,熟悉有關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規和規定。教書育人,為人師表,具有高尚的科學道德、嚴謹的治學态度。

(二)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年齡一般不超過57周歲(截止當年1月1日),其中年齡在45周歲及以下者應具有博士或碩士學位。

(三)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在本學科的某些領域内進行過比較系統的科學研究工作,能及時了解學科前沿發展動态,具有較豐富的科研工作經驗,并符合下列要求:

1、學術學位碩士生導師近三年内在科研方面的成果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在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學術論文3篇以上;

(2)在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學術論文2篇,并正式出版學術專著、譯著或主編全國通用教材;

(3)在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學術論文1篇,并獲省部級以上科研獎,或市廳級科研獎(排名前2),或參與完成國家級科研項目(排名前3)、省部級科研項目(排名前2),或主持完成市廳級科研項目。

2、專業學位校内碩士生導師近三年内在科研方面的成果應具備以下條件(1)和條件(2)、(3)、(4)之一:

(1)在核心期刊或指定專業期刊(每個領域限3種)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學術論文;

(2)出版學術專著(排名前2),或畫冊、VCD、CD專輯,或國家标準、行業标準;

(3)獲得省部級以上科研獎,或市廳級科研獎(排名前2);省部級以上工程管理、工程設計獎,或市廳級工程管理、工程設計獎(排名前2);省部級以上藝術作品獎;省級以上綜合性美展、表演比賽獎;藝術作品入選省級以上展覽;藝術品被市級以上博物館、美術館收藏;

(4)獲授權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和軟件著作權、授權外觀設計(排名前2);參與完成國家級科研項目(排名前3)、省部級科研項目(排名前2),或主持完成市廳級科研項目;主持完成企事業單位生産實際項目;在核心期刊、指定專業期刊或國家級專業報紙及人民日報、科技日報、光明日報、中國教育報專業版上以第一作者發表藝術作品;舉辦獨奏(唱)音樂會。

(四)具有穩定的研究方向及科研項目,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近三年内年均個人可支配科研到帳經費工科不低于5萬元、理科和管理學科不低于2萬元、人文社科不低于1萬元;

2、目前正在主持或參與國家級科研項目(排名前3)、省部級科研項目(排名前2),或主持市廳級科研項目,或主持企事業單位生産實際項目。

(五)具有堅實的理論基礎和系統的專門知識,有比較豐富的教學經驗,有較強的指導能力,能夠為研究生開設專業必修課和反映學科前沿動态的選修課。

第三章 遴選和聘任

第五條 遴選程序

(一)個人申請

申請者應對照本條例的碩士生導師基本任職條件,詳細填寫《蘇州科技學院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申請表》,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内向學科所在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蘇州科技學院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申請表》一式3份、代表性科研成果的複印件等材料各1份。

(二)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

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負責審查申請者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并對照本條例的碩士生導師基本任職條件,對申請者進行審核。審核應在充分讨論的基礎上,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獲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半數以上委員同意者,即為通過。所在學院将通過審核的申請者及其所提交的全部申報材料在本部門範圍内公示3個工作日;無異議者,由所在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簽署審核意見,報研究生部。

(三)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

研究生部負責将通過審核的申請者的有關材料送交學校相關職能部門複核。人事處負責申請人的思想表現、年齡、學曆學位、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的複核,科研産業部負責申請人科研成果的複核,财務處負責申請人科研到賬經費的複核。無異議後,由研究生部報校學位委員會審議;審議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獲學位評定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者,即為通過。審議通過的碩士生導師名單由學校進行為期一周的公示;無異議者,由學校發文予以公布。

第六條 聘任

(一)受聘的碩士生導師須是具有碩士生導師資格的在崗人員,聘期一般為三年。新增的碩士生導師直接予以聘任,經考核合格的碩士生導師予以續聘。

(二)聘任程序

1、碩士生導師須向學科(領域)或研究方向所在學院提出聘任申請,并填寫《蘇州科技學院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聘任登記表》;

2、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根據申請人的基本條件和招生計劃及學科發展需要進行評議,确定聘任名單,并報研究生部備案。

(三)已被其他學校聘為碩士生導師且在我校碩士點工作的教學、科研和技術人員,原則上承認其碩士生導師資格,若有省部級科研項目和足夠的科研經費者,可直接聘為碩士生導師。

(四)根據學科建設和研究生培養工作的需要,可選聘少量校外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作為我校兼職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以下簡稱兼職碩士生導師)。兼職碩士生導師應在所從事的學科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能拓展我校該學科的發展方向;或是與我校具有穩定合作關系的科研院所和實際應用部門中實踐經驗豐富的專家。兼職碩士生導師聘任時應與我校相應碩士點簽訂必要的協議,明确培養責任,落實研究課題及培養經費。兼職碩士生導師所在學院應為其配備副導師。兼職碩士生導師的遴選和聘任、職責、考核等,按照本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解聘

(一)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解除對相關碩士生導師的聘任:

1、在思想政治、品行道德、學術作風等出現嚴重問題,不能為人師表者;

2、不能履行對研究生培養和指導職責的;

3、所指導的研究生學位論文,在江蘇省學位論文抽檢評議中,若一篇論文被二分之一以上專家評議為不合格的;或在兩年内有二篇(次)以上論文,專家評議有不合格的。或在校學位論文盲審評議中,若兩年内有二篇以上評議結果為不合格的;

4、所指導的研究生在科研活動、學位論文工作中有弄虛作假、抄襲剽竊等學術不端行為,碩士生導師失察并造成不良影響的;

5、所指導研究生學位論文在“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系統”檢測結果中,若兩年内有2篇(次)“全文文字複制比值”在40%以上的;

6、因身體健康或其他原因而難以繼續承擔實際指導任務的;

7、無客觀原因,近三年内未招收研究生的。

(二)解除聘任的碩士生導師,停止招收研究生新生;其指導的尚未畢業的研究生,可轉給該學科其他碩士生導師指導或由其繼續指導至研究生畢業,具體由所在學院作出決定,報研究生部備案。

(三)解除聘任的碩士生導師,若其被解聘的原因确已改善,可在一年後向所在學院提出重新聘任的申請。

(四)碩士生導師的解除聘任和重新聘任由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研究決定,并報研究生部備案。

第四章 職責

第八條 研究生的培養實行碩士生導師負責制。

碩士生導師是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要責任人,在研究生招生、培養、日常管理,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等方面負有神聖的使命。碩士生導師應不斷提高研究生教育工作水平,增強研究生教育的事業心、責任感,切實履行好碩士生導師職責。

第九條 發揮教書育人作用:

(一)了解國家有關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規,熟悉并嚴格執行學校有關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的各項規章制度,不斷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質、業務能力和學術水平。

(二)自覺遵守科學道德,治學嚴謹;對所指導的研究生進行科學精神、學術道德和嚴謹治學的教育;嚴格要求研究生遵守學術規範,對研究生學風不正、學術失範的問題,應嚴肅對待,認真處理。

(三)全面關心研究生在德、智、體各方面的成長,引導他們樹立正确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

(四)了解和掌握研究生的思想動态,關心研究生的成長,關心他們的生活,幫助他們解決思想、學習、生活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五)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研究生畢業鑒定及就業指導等工作,引導研究生樹立正确的就業觀,并在研究生就業時給予推薦、介紹等力所能及的幫助。

第十條 積極參與學科建設:

(一)參與做好本學科發展、建設工作,不斷提高學科建設水平,努力形成學科建設與導師隊伍建設良性互動的局面。

(二)積極開展學術交流,跟蹤最新學術動态,保持本人和本學科團隊科學研究的前沿性和學術水平的先進性。

(三)努力承擔和積極開展高水平科研項目,積極籌措研究生培養經費。

(四)注重青年教師的培養工作,幫助青年教師提升科研能力,為學科梯隊補充新鮮血液。

第十一條 認真完成研究生招生任務:

(一)參與制定本學科研究生招生計劃,積極開展研究生招生宣傳,認真完成招生任務。

(二)在研究生招生命題、評卷、複試、錄取等工作中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做到科學客觀、公平公正,不循私情。

第十二條 做好研究生培養工作:

(一)積極參與本學科研究生培養方案的制定、修訂工作,根據培養方案的要求和因材施教的原則,指導研究生制定培養計劃并定期檢查執行情況,督促研究生按計劃完成學業和按時畢業。對研究生培養的各個環節,要嚴格把好質量關,注重創新能力的培養,注意充分發揮研究生的主觀能動性。

(二)認真講授和指導所承擔的研究生課程,按照教學大綱認真完成教學任務,及時反映本學科最新研究成果和前沿動态,不斷更新教學内容;改革教學方法,提高教學質量。

(三)合理安排和定期檢查研究生的專業實踐、必修環節,認真指導研究生開展文獻閱讀、學術活動、實踐活動、科研訓練活動。

(四)精心指導研究生學位論文(含作品)工作。按時開展研究生學位論文的選題、開題報告、中期檢查、預答辯、評閱、答辯和學位授予等工作。定期檢查論文進展,及時提出修改意見,把好學位論文質量關。

(五)對研究生進行完整、系統、嚴格的科研訓練,着力培養研究生的科學素養、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鼓勵和指導研究生開展獨立性、創新性的科研工作,支持研究生參與國内外的相關學術交流、發表研究成果。尊重和保護研究生的知識産權。

(六)開展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工作,不斷探索研究生培養工作的規律。

(七)做好研究生的管理和考核工作。認真貫徹國家和學校有關研究生教育管理方面的文件,督促研究生切實遵照執行;對研究生進行日常管理與考核。

(八)必須投入足夠的時間與精力來指導研究生,每月對研究生面對面的交流、指導應不少于3次。

第五章 梯隊建設

第十三條 學校将采取措施進一步加強碩士生導師隊伍的建設。學校優先安排和批準碩士生導師出國進修訪問、進行國内外學術交流與合作、科研立項等。

第十四條 為促使中青年學術骨幹教師盡快成為碩士生導師,各學科可根據導師梯隊建設的需要設置副導師。

副導師一般由具有博士學位、中級職稱的中青年學術骨幹擔任。副導師協助導師開展研究生培養工作,也可以受導師的委托獨立擔負研究生培養的部分工作。

副導師的遴選程序是:學科點導師推薦(一名導師隻能推薦一名副導師),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批,報研究生部備案。

第六章 考核

第十五條 考核内容

對碩士生導師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質與職業道德、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等三方面。

(一)思想政治素質與職業道德。主要包括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為人師表,遵紀守法,敬業愛崗,對研究生進行思想政治和學術道德教育以及就業指導等方面。

(二)人才培養。主要包括課程教學、教學改革與實踐研究、研究生的日常管理與培養指導、指導研究生參加科研活動和發表學術論文、指導研究生學位論文(含作品)等方面的績效。

(三)科學研究。主要包括學術論著與獎勵、在研項目與科研經費等方面的績效等,具體參照本條例第二章的相關内容進行。

第十六條 考核時間和程序

(一)碩士生導師實行定期考核,每三年進行一次,考核時間定為考核年度的12月份。

(二)碩士生導師的考核按下列程序進行:

1、填寫《蘇州科技學院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考核表》;

2、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召開碩士生導師考核會議,碩士生導師進行述職并自評;

3、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碩士生導師所填考核表内容的真實性,并對照考核要求,确定考核結果;

4、科研産業部負責碩士生導師科研情況的複核,财務處負責碩士生導師科研到賬經費的複核,研究生部負責研究生培養情況的複審,人事處和研究生部共同負責碩士生導師思想政治素質與職業道德情況的複審;

5、學校成立由校領導以及研究生部、人事處、科研産業部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碩士生導師考核小組,考核小組根據考核要求,評定導師考核結果,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

第十七條 考核結果及其處理

(一)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考核結果由研究生部歸檔。

(二)考核結果為合格及以上的碩士生導師,予以續聘。

(三)考核結果為“優秀”的碩士生導師,予以表彰和獎勵。

(四)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碩士生導師,取消當年度學校年終考核評優資格以及各級優秀教師、優秀碩士生導師的推薦評選資格,解除對其碩士生導師的聘任。

(五)累計兩次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碩士生導師,取消其碩士生導師資格。

第十八條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者,考核結果可評定為優秀

(一)所指導的學位論文獲江蘇省優秀碩士論文;

(二)所指導的學位論文在江蘇省學位論文抽檢評議中結果為優秀(指專家評議均為優秀);

(三)所指導研究生的學位論文有3人次以上獲校優秀碩士論文;

(四)所指導的研究生在《蘇州科技學院中文權威期刊目錄》上發表學術論文,研究生為第一作者;

(五)所指導的研究生有2人次以上獲江蘇省研究生科研或實踐創新計劃資助項目,并正常開展研究工作或結題;

(六)指導研究生在國家級學科競賽中獲得二等以上獎項。

第十九條 有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1~5項情形之一,影響惡劣、無明顯改善者,考核結果為不合格。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條 碩士生導師的年齡離學校規定的退休年齡少于3年時,一般不再招收研究生新生。如确因學科專業發展需要,須經本人申請或學科推薦,所在學院審核、學校批準,可在上述規定的基礎上适當放寬。

第二十一條 每年5月,學校依據本條例第二章第四條的相關規定,對受聘的碩士生導師的招生條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要求的準予在下一年度招生。

第二十二條 對碩士生導師遴選、聘任、解聘、考核和招生條件審核有異議的,在相關結果公布後一周内向有關部門提出書面意見;如屬所在學院層面的,由所在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組成處理小組進行處理,并将處理結果報研究生部備案;如屬學校層面的,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組成處理小組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指定專業期刊目錄由領域所在學院學位分委員會審定,在本部門範圍内公示3個工作日;無異議後,報研究生部審核備案。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歸研究生部。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其中專業學位校内碩士生導師的招生條件審核自2016年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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