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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監考制度

作者:時間:2015-04-26點擊數:

教師監考制度

一、監考是每位教職工應盡的義務,每年每個職工的監考次數不低于5次。

二、因個人身體原因不能承擔監考任務的,應在開學第一周内提出申請并附上醫院證明報請學院領導批準,提交教務處同意後才能免參加監考,有效時間為一個學期。

三、監考人員不得缺席學校組織的考務會。

四、監考人員于開考前20分鐘到考務室簽到,領取試卷。未進考場不得私自拆開試卷。

五、監考人員進入指定考場,在黑闆上寫明考試科目、年級、時間,檢查考生座位是否與考場安排相符,要求學生把書包、物品統一放置于指定位置,并宣布試場規則。

六、監考人員于開考前5分鐘當衆拆封并分發試卷,同時提醒學生點清試卷和答題紙張數、頁數。監考老師提醒學生在密封線内相應位置準确填寫個人信息,然後逐個巡視檢查。開考鈴響,考生方可開始答題。

七、考試過程中,監考人員要密切注意考生的動态,不做與監考無關的事情(包括閱讀書報雜志、批改作業、交談、接打手機、查看短信、随便離開考場等)。

八、若發現考生有違紀苗頭,監考人員要及時提醒制止,防患于未然。對已經作弊的考生,要在考場記錄上填寫班級、考生姓名、科目、考試時間和作弊情況,并向巡考人員或教務處彙報,并協同做好教育疏導工作,不影響下一場考試。

九、考試結束前15分鐘,監考人員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時間。

十、考試結束鈴響,要求考生停止答題,原位靜待監考人員逐個收齊并清點确認試卷份數與考生人數,方可允許考生離開考場。

十一、考試結束後,監考人員要認真清點試卷填寫考試記錄,并及時交教務處。

十二、監考人員若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緻不能參加監考,需與其他人員調換監考(調換人員由監考人員自行解決)的,應事先提交申請,在征得教學院長同意簽字的情況下,方可調換。由此安排不當導緻教學事故的,均由原監考人員和調換人員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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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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